由此资料看,修斋和建醮都是浪费,“兴鬼道”乃是“乱皇风”。当然,乡间佛教、道教和所谓邪术有很多重叠的地方,但是,从这一段来看,反巫觋活动和建立正统是有关系的。佛教在万历年间回复以前的兴盛后,士人在理论上反对巫觋活动的态度基本上没有改变。
家庙和家族的发展则比较复杂。我们首先要明白,慎终追远并不是家族唯一的目的。家族的礼仪,是《大明律》根据朱子家礼规定的。朱熹等儒学家在南宋提出家礼的年代,庶民不能为祖先立庙。地方上的庙不是神祇的庙就是贵族(或皇族)为祖先所立的庙。庶民供奉祖先的地方,有的在墓地,有的在佛寺(所谓功德祠),也有的在家里。当时的祠堂,不是在乡村里建立的独立的庙宇,而是在坟墓旁建的小房子。又因为代表先灵的象征不一定是牌位而是画像,所以拜祭的地方亦有称为影堂。宋儒的改革,实际上就是针对这些形形色色的祖先拜祭办法,把祖先和神祇的供奉严格划分。朱熹主张“君子将营宫室,先立祠堂于正寝之东”。他对这一句话的解释说明他用祠堂这个名词来代表祖先祭祀的地点,完全是因为配合当代的法律:“古之庙制不见于经,且今士庶人之贱亦有所不得为者,故特以祠堂名之。”朱熹主张祠堂的格式,即“三间外为中门,中门外为两阶,皆为三级,东作阼阶,西作西阶,阶下除地广狭以屋履之,令可容家众敛立”这几句,收录在明初编的《明集礼》,作为祠堂的规模。[31]然而,宋儒所提倡的我们可以称为家庙式的祠堂的建筑物在当时尚未有法定地位,所以到嘉靖十五年(1536)夏言上疏请“诏于下臣工建立家庙”,“品官家庙”才制定,规定“官自三品以上为五庙,以下皆四庙。为五庙者,亦如唐制,五间九架,厦两旁隔版为五室。中袱五世祖,旁四室袱高、曾、祖、祢。为四庙者,三间五架,中为二室,袱高、曾,左右为二室,袱祖祢。”万历《大明会典》“品官家庙”项下,就是根据这次诏令写的。与此同时,夏言亦疏准许天下臣民于冬至日祀始祖。至此,祭祖的法定地位才得到确定。[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