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所服务的目的何在?所要求的回答如何?在科学中,如果我坚持追问直的标准,提出“光线真的是直的吗”这一问题,那么,我就超出了特定科学的理论框架。对一种标准的质疑即是对一种理论质疑,也就是对整个理论的批评,而不仅仅是为某种公开讨论的现象(如,光线在外层空间的情况)寻求解释。在伦理学中也一样,如果我对某种行为标准所规定的行为提出疑问:“这种行为正当吗”,那么我就会超出原来的道德法典的范围,我的提问就是对某种作为实践的实践行为的批评,而不是寻求对信守承诺这一个特例(或是其他任何可能的特例)的证明。
对某种特定行为的正当性提出质疑是一回事,对作为实践的实践之正当性提出质疑又是另外一回事。只有当伦理学发展进入第二阶段以后,这第二种类型的发问才可理解。如果社会拥有一种处于不断发展着的道德法典,那么经济、社会、政治或者人们心理境况的变化都可能对人们产生引导作用,使人们倾向于把现存的实践要么看作不必要的限制,要么视为危险的放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人们就会提出诸如“禁止妇女在公共场所吸烟是正当的吗?”“天黑以后禁止男女混浴不是更好吗?”每当人们提出这类问题时,实际上也就是在对整个实践规范提出质疑。这时,人们就可能要(记住伦理学的功能)根据对行为后果的估计来作出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