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将集中考察每一个个人的实践和他(她)对其需求等的价值判断,尤其是下面两类理由之间的关系:一类理由即是他的需求,它们给他以行动的理由;另一类理由他认为就是某人的需求,它们给某人以行动的理由。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找到后一种信念的基础。
对我的这一观点的反驳首先来自利己主义,它是一种普遍的见解,认为关于偏好的过时争论与关于谨慎之争中的那些无时间限制的理由是相对应的。利己主义主张,每一个个体的行动理由和促使他行动的可能的动机,必定出自他自己的利益和欲望,无论人们怎样界定这些利益和欲望。按照这一观点来看,一个人的利益可以驱动另一个人行动或给他提供一种[行动的]理由,当且仅当这些理由与他的利益相联系,或者,这些理由是他的某种情感目标,比如同情、怜悯或仁慈。
那些持这种哲学观点的人可能以为,他们是利己主义者(作为一个心理事实问题),但我怀疑他们真的是这种类型的标本。应该注意的是,特殊利己主义在实践中如何可能;它不得不表现出,它本身不仅缺乏对他人的直接关切,而且也无力把他自己的关切视之为对任何他人的关切,除非是在工具性的意义上,或者是基于某种情感的偶然发作。一个需要帮助的利己主义者,在得出任何其他人都有理由来帮助他的结论之前,必须能够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帮助我干吗?”他不会有感情憎恨,这种感情憎恨具体化为这样一种判断,即另一个人也没有按照他自己的需求提供给他的理由来行动。不管利己主义者的自我关切如何极端,他都不会觉得这种关切本身还需要顾及任何其他人。别人的脚痛是其截断脚趾的理由,但这痛之本身并不给痛者以任何其他做截脚手术的人以截脚理由,因为这不是他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