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合伙事务管理的重中之重是账务管理。目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合伙财务混乱,记账登记等财务行为缺乏监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甚至不乏篡改账目、毁坏账目的情形。一些合伙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时,由于自身并不掌握合伙账目或合伙财产,而被诉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动配合进行账目清算,双方对合伙账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开支与合伙盈余等账目无法查清。其实,当事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多是希望借助法院对合伙财产和账目进行审查,然后进行债权债务以及盈余分配。但往往由于缺少证据,法院会以因合伙未经清算、账目无法查清,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之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