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证已成为人们越来越复杂的生活工作中不可回避和乐意选择的一种维权方式时,那些或时尚或新奇乃至光怪陆离的公证事项也开始悄然出现,其中一些申请内容让人大跌眼镜,甚至令人目瞪口呆。
公证本身的目的在于预防纠纷、维护权利,一旦公证质量出现问题,公证就会失去公信力,因为公证首先要求的是公证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社会上不少人却对公证存有误区,认为只需双方达成协议即可公证,以为公证是“无所不能”的。我们上面已经列举了《公证法》规定可以公证的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公证,或者通过公证予以解决,公证也不是万能的。
那么,究竟哪些事项不能公证呢?通过下面这些例子大家可以有所了解。
(一)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事
前面已经说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公证文书,《公证法》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有些人就打起了这个规定的主意,试图通过骗取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逃避正当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