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经营者在领了如此丰厚的奖励金以后,如果仍然按照原来的价格或者更高的价格出售产品,那么利润就大大增加了。单就某些人来说,这种情况也不是不可能的。但通常说来,我却有理由相信,情况不是这样。因为这种奖励金造成的通常结果是,让一些鲁莽的企业家冒险经营他们不了解的行业,懈怠和不了解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就算是有政府的补助金也弥补不了。1750年,根据第一次颁布的每吨30先令鼓励白鲱鱼渔业的法令(乔治二世二十三年(1749年)第二十四号法令),成立了一个股份公司,资本50万镑,纳资人(除了上述的吨数奖励金、每桶2先令6便士的输出奖励金等其他各种奖励外,如盐税等一律不必缴纳)每出100镑的本金,就可以在14年间,每年得到3镑奖金,并由海关部门每半年发放一半。这家大公司的经理和董事都住在伦敦。除这个公司外,政府又宣布承认总公司在国内各海港建立的资本总额不低于1万镑的渔业公司的合法性。这些比较小的渔业公司的经营,虽由经营者自负盈亏,但同样也可以得到年金和各种奖励。很快,这个大公司的资本就到位了,并在国内各海港成立了好几家渔业公司。但是,虽然享有了那么多的奖励政策,所有的公司,不论大小,几乎都亏损了投入资本的全部或大部分。现在,这种公司都没影了,目前的白鲱鱼捕捞业几乎都是由私人经营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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